矿产品及其销售收入是影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重要因素。因此,补偿费征收规定对 矿产品、销售价格及结算方式作了明确的界定。
(1)矿产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3条第4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此规定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对象是经过开采后或边采边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品。
(2)销售价格。采矿权人采出的矿产品直接在市场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计征补偿费。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价格计算销售 收入计征补偿费;采矿权人未直接销售矿产品,而是自行加工销售加工产品或是自行加工利 用的,如开采水泥用石灰岩自行加工水泥产品而自己利用或销售者,则按照国家规定的矿产 品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的,则按征收时矿产品当地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