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反映的有关信息和岩矿心、测试样品等实物。
我国对地质资料汇交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国务院、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 各省(区、市)地质资料的主管机关。国家设立全国和省(区、市)两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依法负责地质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并为社会提供服务。
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是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目前规定的地质资料 汇交范围有10个方面:区域地质调查资料,矿产地质资料,石油天然气地质资料,海洋地质 资料,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资料,环境地质及灾害地质资料,地震地质资料,物化探及航空 遥感地质资料,地质与矿产科研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其他地质资料。
除专门规定的地质资料外,汇交人一般是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汇交的地 质资料应客观、真实、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集中 保管,并按规定提供利用。全国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全国范围内重要的具有全局 性意义的地质资料。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本行政内应予汇交的所有 地质资料,并按规定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转送有关的地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