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颁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我国已将政府管理部门统一审批矿产储量改革为由评审机构组织有资格的专家评审,再由政府管理部门认定。
评审认定基本程序:需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业权人向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报;评审机构收齐申报材料并经审查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决定受理评审的,评审机 构应与申报人签订评审合同;评审机构组织矿产储量评估师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评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评审机构提出的评审结果。
评审认定的主要内容是:供矿山建设使用而勘查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转让矿业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矿山闭坑、停采时应注销、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