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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探矿权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发证:(1)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矿产资源;(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它海域的矿产资源;(3)外商投资勘查的矿 产资源;(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的34种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 ;上述情况之外的,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另外,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 现行的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还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 所列 的34种矿产资源,勘查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勘查项目的审批和发证工作。另外,我省还把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及石油天然气、放 射性、金、钨、锡、锑、稀土、矿泉水、地热以 外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市场小型项目既勘查 投资金额在5-3万元之内的,勘查工作时间在一年之内市场项目委托给地(市)级地质矿 产 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勘查投资金额在3万元内,工作时间在一年之内的市场项目委托给县( 市、区)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 批发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