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向采矿权人征收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收益权,它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根据对世界上20多个重要矿业国权利金制度(体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收费 ,在国外一般称为“权利金”)的研究结果并结合我国矿山企业的承受能力,经反复测算调整,确定以从价法计征资源补偿费,费率按矿种进行分档,大体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4% ,平均为1.18%。
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不同经济类型的采矿权人适用同一费率和相同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