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委闽价[1999]房字266号文件核定的土地转让手续费的标准如 下:
(1)土地使用权买卖、赠与的手续费
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包括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和所分摊的土地面积 )乘 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单价为基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费=(独自使用的 土地面积+所分摊的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转让单价×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率。土地使用权 转让单价以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并结合物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基地价为基数 计算。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低于基准地价低限的,按基准地价低限收取;土地使用权转 让成交价格高于基准地价高于基准地价高限的,按成交价格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率根据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区确定,一类区为0.5%,二类区为0.6%,三类区为0.8%, 四类区为1%。
(2)土地使用权交换的手续费
按土地使用权交换差价的0.3%收取,交换差价亦可参照物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基 准地价计收。
按照上述标准征收的土地转让手续费,最低收费限额为每宗地50元。土地转让手续费由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协定缴纳。
企业兼并、股份制企业上市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 ,其土地转让手续费按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额的0.2%收取。凡开发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 、 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房改第一次出售房、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企业改组、资产重组和 股权转移等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程中 ,不收取土地转让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