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多层次的规划体系。由于我国实行
分级管理体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按行政区域分为全国、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 )和乡(镇 )五
个层级。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性质有所不同。全国和省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属宏观控制性规 划,主要任务是在确保耕地总量动
态平衡和严格控制城市、集镇和村庄用地规模的前提下, 将土
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间和地域间进行调整和合理配置。县、乡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实施 性规划,其主要任务是按照上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指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 ,明确各
土地利用区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市(地、州)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是介于省 、县级之间的过渡性规划。
上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级规划是下级规
划的依据和指导,下级规划 是上级规划的具体化和落实。没有
上级规划指导的规划是盲目的规划,没有下级规划落实的 规划
是无法实施的规划。
国土规划是为了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
关系而进行的规划。国土规 划的主要任务是勾划国土开发整治
的基本蓝图,进行生产力和人口、城镇的总体布局,明确 重点
开发地区的发展方向,提出重大国土整治任务和要求。国土规划
是综合程度更高的规划 ,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之一
。国土规划要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落实。
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对城市、村庄和集镇各项建设
和发展进行的综合部署和具 体安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村镇
发展的蓝图,是各项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同级土地利用总 体规
划是对城市、村镇用地在内的全部土地作出的统筹安排。因此,
在土地利用上,城市、 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
局部与整体,点与面的关系。两个规划应当协调,主 要是城市
、村镇用地规划和发展方向的协调。在协调的基础上由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城市 、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村庄和集镇规
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建设用地
规模,用地规模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修改城市、村庄
和集镇规划, 使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